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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申請-電表申請-智慧電表-工廠功率因數改善

(一)新設
1、未用電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
2、廢止用電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3、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規定期限(2 年)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4、向其他電業購電經解約後再向本公司申請用電。
(二)增設:既設用戶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併戶:既設用戶申請合併為 1 戶用電。
(四)分戶:既設用戶劃出其一部分用電場所申請另外單獨設戶供電。
(五)復電:既設用戶經停電、終止契約或申請暫停用電,在規定期限(2 年)內申請恢復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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