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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規定:
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
修正後規定:
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但特殊情形,工程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
修正說明:
一、 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 修正第二項。鑒於現行規定第二項應取得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較無彈性,如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配合COVID-19疫情之防疫措施而暫緩辦理品管人員訓練),相關人員無法順利於時限內取得回訓證明,致影響公共工程執行。為避免類似特殊情事,允宜予工程會於特殊情形另定因應措施,爰增訂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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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
修正後規定:
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但特殊情形,工程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
修正說明:
一、 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 修正第二項。鑒於現行規定第二項應取得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較無彈性,如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配合COVID-19疫情之防疫措施而暫緩辦理品管人員訓練),相關人員無法順利於時限內取得回訓證明,致影響公共工程執行。為避免類似特殊情事,允宜予工程會於特殊情形另定因應措施,爰增訂但書規定。
1100827台內營字第1100811965號令修正B14-4建築物施工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