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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說明: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11109_無專案管理_2表 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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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格主要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並參考工 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內容訂定,適用於一般公共工程(非建 築物工程),建議各機關將之納入工程採購契約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據以執行,如 各該契約另有規定者,則本表格亦應配合調整修正;其約定事項所衍生之服務費 用,亦請各機關詳加考量並納入相關契約之價金一併給付。
- 關於公共工程施工階段相關工程人員之法定權責應符合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 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承造人之負責人、相關工程人員如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 主任建築師)、工地主任、技術士等人員應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確實執行任務。
- 為讓機關與監造單位、施工廠商間之權責更具體明確,機關應依工程性質訂定各期 程完成期限、罰則,其懲罰標準由機關自行訂定,並於各單位權責下,標註應辦理 期限,俾以確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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