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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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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22修正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2表4
鳳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241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27巷22號3F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八十五年十 二月十三日訂定,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年六月三 日。考量現行法源依據、金額定義、品管人員未取得回訓證明特殊情形 認定條件及工程結算驗收資料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等規定有調整需要,並進一步強化及約束 品管人員自律,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修正本要點目的,鑒於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依行政院授權, 已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改為工程會修正分行;另目前三級品管制度已運作多時,各界多已熟悉相關規定,無須於本要點引述該制度, 爰予刪除以符實際。(修正規定第一點) 配合有因契約變更致金額異動之情事,應視契約變更後實際變更項目、施工品質及實際需要調整品管人員設置人數及相關文件,爰修正工程金額定義,增列因契約變更後金額異動者,為變更後之契約金額。(修正規定第二點) 增訂廠商品管人員及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更換要件,於進駐工地前一 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不得有因業務上相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 定之情事。(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十點) 增訂品管人員未取得回訓證明特殊情形認定條件,如在職品管人員已報名回訓在案,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取得回訓證明者,經機關同意並檢具證明文件,得向工程會申請展延回訓期限六個月。(修正規定第五點) 考量驗收完成至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期間,其結算資料尚有異動 之可能,爰修正結算資料填報規定,由驗收完成十五日內修正為填具驗收結算證明文件後二十日內。(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增訂廠商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更換情形,於進駐工地前一 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如有因業務上相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並調離工地,並由機關填報於工 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11112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法制用)         PDF:   下載 https://www.fxeng.com.tw/hot_457123.html 111.12.1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2023-05-12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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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pcc.gov.tw/Content_List.aspx?n=61AD5CAC87F3B67D

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說明:

  1. 本表格主要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並參考工 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內容訂定,適用於一般公共工程(非建 築物工程),建議各機關將之納入工程採購契約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據以執行,如 各該契約另有規定者,則本表格亦應配合調整修正;其約定事項所衍生之服務費 用,亦請各機關詳加考量並納入相關契約之價金一併給付。
  2. 關於公共工程施工階段相關工程人員之法定權責應符合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 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承造人之負責人、相關工程人員如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 主任建築師)、工地主任、技術士等人員應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確實執行任務。
  3. 為讓機關與監造單位、施工廠商間之權責更具體明確,機關應依工程性質訂定各期 程完成期限、罰則,其懲罰標準由機關自行訂定,並於各單位權責下,標註應辦理 期限,俾以確分權責。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11109_無專案管理_2表          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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