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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如:
管理權人(如:負責人、董事長)應遴用防火管理人(如:經理、店長、管理人員等),負責監督管理場所內的防火管理事項。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相關消防防護計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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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管理權人(如:負責人、董事長)應遴用防火管理人(如:經理、店長、管理人員等),負責監督管理場所內的防火管理事項。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 業務主要內容: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 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 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依108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號公告修正,並自108年3月1日生效)
相關消防防護計畫範例